湖南省集体林育林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湖南省攸县林业信息网 2009-10-22
(依据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湘林计[1994]21号文件)
征 收 范 围
(一)“育林基金”征收范围:
1、木材(包括旧木料、棒材。不分树种、材种、规格。下同)竹材(包括楠竹、篙竹、小杂竹。下同)、商品薪柴、树蔸以及桎木等木质原材料。
2、木竹制成品、半成品和以木竹为原料生产的各种林副产品。
3、经济林产品(指木本油料林、木本药材林、木本干果林产品。下同)
4、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
5、食用笋(含冬、春笋)。
(二)各地(州、市)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述征收范围制定征收的具体产品目录,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省内运输流通的林产品和林副产品,以入境地征收的产品目录为准,即产品在产地未依法缴纳“育林基金”的,入境地应予补征。
征 收 标 准
(一)林业部门的木竹经营单位经销的木竹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或以此制定的“计费基价”。下同)的20%计征“育林基金”。其他木竹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林农直接销售给用户或木竹市场的木竹;集体经济组织、林农与销区联营或委托国有木竹经营单位代销的木竹,按其销售价的25%计征育林基金。
(二)农村村民采伐其房前屋后、自留地个人种植木竹,属自用的,不征“育林基金”。属于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者其委托组织证明销售的,均需由买方按规定缴纳25%的“育林基金”。林农采伐自留山、责任山的木竹,属自用的,按由县(市)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木材保护价格的12%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时缴纳育林基金。属于出售的,按销售价的25%由买方价外缴纳“育林基金”。
(三)木竹加工单位或个人出售木制成品、半成品;集体经济组织、林农出售商品薪柴、树蔸以及桎木条等木质原材料由买方按销售价从价外缴纳12%的育林基金;其竹制品,由买方缴纳12%的育林基金。
(四)以木竹为原料生产的各种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食用笋(含冬、春笋)均按销售价的10%由买方缴纳育林基金。
(五)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买集体经济组织或林农的青山,所采伐的木竹按其销售价的25%由买方价外缴纳“育林基金”;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征收、租赁荒山荒地造林或所买青山采伐后更新造林的木竹,林权属国家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的,按我省国有林现行规定执行。
(六)从外省购进的木竹及其林产品、林副产品,产地没有征收或未足额征收“育林基金”,要按我省规定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