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程序: 本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收费依据:湘价费字[1994]81号文件 四、收费标准:湘价费[2001]262号文件 (一)一、二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补偿费按成交价的10%收取。 (二)经营三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补偿费按收购价的5%收取。 (三)经批准的饲养二、三级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补偿费按收购价的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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