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林政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攸县林业信息网 2009-10-26
攸县林政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林政资源管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林业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林木采伐限额管理
(一)林木采伐限额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采伐计划下达采伐计划,凡采伐胸径在五公分以上的林木(含五公分),都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限额采伐。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木材生产计划内根据采伐者申请报告、林业站现场踏查、资源管护及迹地更新情况,签署意见后,统一由林业站向县林业局呈报。
(三)皆伐方式采伐,统一由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与林业站共同进行伐区设计。伐区设计落实后,林调队人员应在现场把伐区的范围、四至界线向林业站相关人员、采伐者当面交代清楚,并由林业站相关人员、采伐者签字认可。伐区设计误差必须控制在±10%(蓄积)允许范围内。若因设计失误造成滥伐的,每立方米由设计者赔偿损失50元,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处理。
(四)各采伐单位及个人在采伐前须凭相关手续由林业站统一到县政务中心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坚持凭证采伐,严禁采伐证买卖;严禁纵容、默认采伐单位无证采伐或超伐;严禁以收取费用代替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若发现上述情况,所收规费全额上缴,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林业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监督辖区内各种类型采伐。若发现采伐单位超设计范围采伐或无证采伐,应及时制止,并按职责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林业站工作人员不知情或知情不报或越权处理者,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林业站相关人员(驻乡人员、站长、资源管理员)的责任,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严肃处理。
(六)、择伐(限天然次生林)和更新采伐必须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发证时间、统一采伐时间、统一下山时间、统一验收、统一检尺。禁止非法垄断村级资源的经营权和采伐权。
二、活立木移植管理
1、禁止采挖(除圃地以外)国家保护的野生、珍贵植物。
2、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或移植野生保护植物或珍贵植物的,凭野生植物经营证向县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林业站现场界定后,由县局审核后向市局申报办理采伐或移植手续。
3、对持有野生植物经营证的经营户,若将过去已移植到苗圃的野生保护及珍贵植物移植到县外的,由县局派人到苗圃地核实,局长审签后到县局办理相关手续。对无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过去已移植到苗圃的野生保护及珍贵植物,禁止出县。
4、对无证采挖和运输的野生植物予以没收,由森保股会同现场执法单位处理,处理意见交林政法制股按程序报局长审批,其执法收入归现场执法单位,没收原物由局据实拨付经费。
三、木材运输管理
(一)坚持凭证运输。木材运输证是木材运输的法律凭证,从起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凡列入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品种进行流通,都要求办理木材运输证。
(二)商品材实行总量控制。林业站在办理商品材运输手续时,必须严格把关,不得超过所辖地区的商品材总指标,并填写好商品材采伐运输联合台帐及商品材运输台帐。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总量的必须报请县局批准。对超总指标签发运输证数量较多、情节严重的林业站,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各林业站在签发木材运输证时,要严格审核:1、资格证审核(是否办理木材经营或加工许可证);2、来源审核(木材的来源是否合法);3、规费稽查(规费是否足额收取)。办理木材运输手续,必须凭木材采伐证(销售联)及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办理,并在发证依据栏内填写清楚,贴在运输证的存根联背面。县内运输证有效期为一天。产地、销售单位、购货单位、有效期、数量、规格、材种、树种等项填写要规范,发证日期、填证人签名及裁剪要准确。不准跨地区办理运输证,跨地区办的运输证一律无效。依据《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的规定,木材运输证只能由资源管理员签发,其他人员不具备发证资格,所签发的木材运输证无效,木材运输证实行谁签发谁负责的办事原则。
(四)坚持一车一证的办证制度,按实办证,对加工、经营户要求超规定数量办理木材运输证(汽车运输,板枋材一车超过50m3以上,原木、原条一车超过40 m3以上)必须限制办理,超过以上规定,由当事人填写申报表,经林政法制股实地勘验并签出意见,办证单位凭意见和有效运输证办理。
(五)办证单位已办出的运输证,逾期需要重办木材运输证的,必须经林政法制股和属地的木材检查站或林业站实地勘验,共同签出意见,办证部门凭林政法制股和木材检查站或林业站意见及原证的第二、第三联办理木材运输证。
(六)对外县凭证进入我县或县内跨地区运输的木材需办理木材运输证出县的,必须由属地管理的林业站、木材检查站实地勘验,经林政法制股签署意见后,方可转办木材运输证。严禁各基层林业工作站以包代管,包干所辖企业规费。必须坚持木、竹出口凭证转证。
(七)对收购包装箱,旧材旧料,加工成产品需办理木材运输证出口的,必须经林政法制股实地勘验,核实货源,经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办证部门凭签出意见办理木材运输证。
(八)黄丰桥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及林副产品凭各生产单位所开具的码单和介绍信,到林业站办理放行手续。林业站必须建立专门台帐。
(九)依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41号文件,凡运输活立木的都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野生植物携带证、检疫证,实行凭证运输,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违规放行无证运输活立木,处以责任人罚款500元/株。
(十)坚持依法办证,根据县财政局、物价局攸财发[2005]25号文件规定,木材运输证、林木采伐证,取消工本费,严禁各办证单位和办证人员以其他任何理由收取工本费。一经发现,以乱收费行为直接依法追究办证人员的责任。
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县《2007-2010年木竹经营加工发展规划》,2009年原则上只进行2008度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年审,凡新建木片加工单位和新建扩建木材市场的审批一律报省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发证。
(一)年审时间
从2009年4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逾期不予办理,未年审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年审范围
2008年已经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2009年度凡需继续在攸县境内从事木、竹及其产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
(三)年审内容
1、木、竹经营加工户许可证的设立、变更情况;
2、木、竹经营加工户原材料基地建设情况,木、竹加工企业原料自供能力;
3、经营、加工户是否有超项目、超范围的经营加工及转包、转租许可证行为;
4、经营加工户原材料的采购及产品销售的台帐登记情况,库存原材料及来源依据情况;
5、经营加工户上年度依法缴纳规费等情况;
6、木、竹经营加工财务帐目及报表,其它依法经营加工的情况。
(四)年审、办理程序
1、告之。各林业工作站务必在4月1日前对辖区内经营加工户进行告之,在林业站办公场地、乡镇墟场上,乡镇政府所在地等公共场所张贴年审通告。
2、填写审批表,备齐年审材料。木、竹经营、加工户要如实填写审批表,林业工作站要调查其2008年度经营、加工及缴纳规费情况,备齐年审内容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并签署意见。然后由各林业工作站凭调查资料、年审审批表、经营、加工许可证正、副本到林政法制股统一审核。对有加工场地,消耗资源较大的加工户,由林政法制股会同林业工作站到加工户进行现场调查审核。
3、对年审资料不全的,林政法制股将退回林业工作站重新补齐,逾期未补齐的,不予办理。
4、要进一步加强对木片加工和木材市场的审批管理,凡新建木片加工单位和新建扩建木材市场的,一律报省厅审核批准方可发证。
五、木材检查站管理
(一)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值勤时要挂牌上岗,文明执法。对违法运输木材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二)木材检查站要按照职责范围严格履行检查职能,不准刁难被检查对象。因故意刁难、粗暴检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三)严禁木材检查站人员以任何形式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押运木材及制品(含三类林副产品)。违者,检查站所得该次收入全额收缴局财务,另处责任人每立方米赔偿损失100元,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木材检查站要严肃木材流量登记,不准错登、漏登,不准将持有县内运输证的木材放出县境,如有违反,除处责任人每立方米赔偿经济损失100元,处责任站赔偿损失每次100元外,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渎职责任。
(五)木材检查站应加强铁路木材运输管理,凡进入到火车站货场的木材归木材检查站管理。铁路运输应凭运输证装车,如发现无证装车出境,依法处理当事人,并处检查站每车皮赔偿损失1000元。
(六)木材检查人员只能在允许范围内实施检查职能。如接到举报确须流动检查的,必须将举报人及事实记录在案以备检查。
六、林地保护管理
(一)申请受理
1、凡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设施及其它基建工程需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即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征用林地协议书、林地权属证明、林地权属无纠纷证明、项目法人资格证书等,属采矿业的还需提交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收到申报材料后,由林权办根据法定权限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林调队进行现场勘绘或可行性论证,资料准备完成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属临时占用林地的,由林权办负责办理,属长期占用林地的,由林权办上报审批。
(二)征收标准
1、征、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湘财综[2003]10号《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除国家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用材林、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6元/m2;
(2)未成林造林地:4元/m2;
(3)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m2;
(4)防护林和特种用材林地:8元/m2;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元/m2;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m2;
(6)城镇规划区按以上标准的两倍执行。
2、植被恢复费的收取由林权办开出缴费通知单后,由业主单位直接汇缴省厅。属本级审批的临时用地,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收取。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收取的,由林权办领取专用收据现场征收。任何单位不得用其它票据违规变相收取植被恢复费。
(三)责任划分及追究
1、局林权办负责征占用林地的受理、现场踏查核实、材料收集、呈报材料的撰写和办证。无权表态减免植被恢复费。如有违反,按减免的规费额度扣经办人工资相应的金额。
2、林业站认真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宣传工作,严格监控辖区内林地征占用情况,发现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应及时向林权办报告,并督促林地征占用者到林业局办理相关手续,禁止任何基层单位(林业站、林业公安)越权收取和变相收取植被恢复费。如有违反,财务股按其收取的林地收入扣减该单位双倍的规费收入。林业站未报告或未及时制止违法征占用林地的,局处理后,不返回相应的规费比例。构成失职或赎职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林业行政执法管理
(一)各林业行政执法授权委托单位应在各自职权和管辖范围内及时受理和查处林业行政案件。要加大对源头案件的查处力度,如发现有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的案件,将从严追究负责人责任。严禁以罚代刑,如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行政案件处理的,每案处直接办案人及负责人各赔偿损失500元,并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严格办案纪律,做到文明执法、秉公办案,依法行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如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极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处直接当事人和负责人500元的罚款,追回所办案件的收入上缴局财务,不列抵该单位经济任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依法办案,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办理案件时,必须做到立案登记、询问笔录、处罚意见书、现场勘验及检尺码单、标的物扣留、登记保全、实物收据、告知书、处罚决定书、执行兑现票据、送达回证等要素齐全,整理归档及时。
(四)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林业行政执法授权委托单位所办理的超过各自权限范围的林业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必须将案卷材料及处罚意见书报县局林政法制股审查,统一签发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长审批签署意见后,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以先向主管局长电话报批,但一个月内必须文字审结完毕,跨月不予审批。
(五)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做好教育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野蛮与粗暴行为,如属个人行为或借公报私造成当事人损伤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检查站、林业站行政执法人员全年人均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不得少于5件,案件质量做到申请复议无撤销案,提起行政诉讼无败诉案,每撤销或败诉一案处直接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七)公、检、法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统一由林业局指派,不得擅自办理,对擅自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所收取费用全额上缴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