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湖南省攸县林业信息网 2009-10-26
攸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有效的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改善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湘林策[2005]05号、《攸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履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贻误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林业局机关及局属行政事业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㈣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㈤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第四条 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㈠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㈡未按法定范围、标准、时限实施征收的;
㈢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㈣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第五条 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㈠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㈡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㈢不按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㈣对群众有反映或举报,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㈤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㈥未经县委、县政府、县优化办及本局同意或统一部署,滥用行政检查权,擅自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㈦趁行政检查之机,向被检查的对象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要求被检查对象吃请,邀请其参加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的;
㈧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㈠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㈡执法时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㈢擅自设立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㈣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和单据的;
㈤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和罚款的;
㈥接受执法对象钱物的;
第七条 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㈠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来本局咨询或办事人员采取不理睬、不答复的;
㈡实行请假责任制,凡未经请假或批准工作期间空岗的;
㈢实行保密责任制,禁止资料泄密、会议泄密、文件泄密;
㈣实行首办责任制,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推诿、拖延不办的;
㈤实行工作预安制,对领导交办或部署的工作不及时办理或回复的;
㈥严守纪律责任制,对违反县委、县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和本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㈠诫勉谈话;
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㈢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㈣扣发奖金;
㈤通报批评;
㈥暂停执法活动;
㈦调离执法岗位或离岗培训;
㈧给予行政或党行政纪处分;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㈠一年内出现二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的;
㈡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㈢对申请人、被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及时发现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程序为: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六、七条有关规定,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其所在股(站)长的责任;股(站)长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